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建筑业是风险较大、事故多发行业。保险是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减震器,是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第四宝”。国家鼓励企业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来分散建筑业的风险、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基本权益。但近几年来,全区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存在认识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引导和规范新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正确认识建工意外伤害保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要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积极引导和规范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符合企业职工需求。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建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和推广新型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努力提高赔付额度、扩大赔付范围、简化理赔流程、改进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稳定器和减震器功能,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发展新型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则
新型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捷、预防”原则。
公平原则。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可投保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凡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得到公平的理赔服务。
自愿原则。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建工意外伤害保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保险费由企业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人摊派。
便捷原则。鼓励各地统一柜台受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理赔程序,为企业投保、理赔和保后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预付赔款机制。
预防原则。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不同的安全生产业绩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三、推广新型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目标和措施
(一)目标
到2015年,全区设区各市实现统一柜台受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理赔程序,为企业投保、理赔和保后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建成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预付赔款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初步形成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模式。
(二)措施
⒈ 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近年来,南宁市探索出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南宁模式”。主要经验是成立建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提供统一规范便民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在积极防灾防损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条件下逐步提高保额,2013年已提高到“30+3+20”,即死亡保额30万、医疗保额3万、意外猝死保额20万,有效分散了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我厅将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予以推广,力争到2015年各地的建工意外伤害保险达到南宁市的保障标准。
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组成建工意外伤害保险联合采购方,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统一提供建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同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完善建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机构的选择机制。
⒊ 充分发挥市级理赔中心作用。相对而言,全区县域建筑工程规模小、分布广,成立县级理赔中心难度较大。市级理赔中心要把服务触角伸到广大县域、村镇工程,提供同样的优质保险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保。
⒋ 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施工企业到特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排斥或者阻碍保险机构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额外收取各类费用或者变相获取其他利益。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合同条款、费率,不得无理拒保、拖赔,不得给予保险费回扣或者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委托无资格的单位、个人代理建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⒌ 加强联合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西保监局将加大对全区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力度,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确保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各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监管局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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