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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来源:吉林省建设信息网 2014-04-14 15:56:05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已成为我省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和富民强省、稳定就业的重要产业。今年,省委、省政府确立建筑业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低资质企业联合组建高资质企业,保留原有资质,共享业绩和人员。支持总承包企业申报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资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支持施工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发挥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作用。支持大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具备条件的,给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等市场准入资格。鼓励发展集咨询、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优势企业名录,对全省年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上的前30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前10户勘察设计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指导和服务,在办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相关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州)、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在企业发展上给予重点扶持。列入名录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三、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将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投标、资质管理及评优评奖的前提条件。对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对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对一年内同一工地两次考核不合格或两个及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工地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责任单位和人员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履约和支付保证金等采用保函担保方式,对资信等级不同的企业,担保费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发包人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支付担保。

  五、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对于建筑业发展较好的市(州),下放部分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权;对建筑业发展较快的县(市),具备相应条件的,试行下放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

  六、下放招投标监管权限。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或省立项的总投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管。放开部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范围,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标段可以直接发包。

  七、实行差异化竞争。禁止发包方人为抬高招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且单项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投标,给中小企业留出发展空间。

  八、规范工程发承包管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鼓励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禁止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分包工程。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总包单位资质范围内工程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需要进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所需材料供应厂商。有条件的项目鼓励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承包方式。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九、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测算和发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作为工程成本;及时发布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及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和人工、材料、机械市场(租赁)价格,健全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及备案等管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企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十、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及财政部门负责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结算审查,应严格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时间,完成竣工结算工作。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其他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优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及出省等手续进入绿色通道,优先入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预选名录。对良好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及出省等手续,只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对合格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不合格企业,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一年内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及工程投标不予受理。

  十二、实行优质优先政策。在吉林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获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加分时,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3年;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1年;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1年;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1年。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2分,有效期1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1年。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1年;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1年。

  十三、鼓励实行优质优价。对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获国家“鲁班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优质优价”奖励计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

  十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支持其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货物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对省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2亿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较大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在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上优先支持。

  十五、规范入吉外埠企业管理。开放建筑市场,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优化服务,对在我省设立子公司本地化经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扶持子公司做大做强。强化对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管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人员等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要严格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情节恶劣者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从源头上杜绝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我省施工能力发展滞后的行业,鼓励外埠企业与本省企业联合投标,带动本省企业发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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