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技〔2014〕1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做好有关减隔震技术的推广应用、设计管理、施工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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