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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组织开展湖州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建设信息网 2014-04-16 15:31:56

  湖建发[2014]79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危旧房大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排查治理重点为:

  1.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项目;

  2.城中村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3.危旧房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4.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5.因施工可能造成周边房屋或地下管线、燃气管道的安全。

  二、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治理、住宅通病防治问题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质量安全非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等;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测等有关单位以及主要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 在建工程的实体工程质量、建筑材料质量和住宅工程通病防治情况;

  5.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生产安全状况。

  6.因施工可能造成周边房屋或地下管线、燃气管道的安全情况。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危旧房大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排查工作。同时要通过工作开展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各自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要根据排查内容和要求立即开展全数自查自纠工作,以项目为单位将自查情况(附件2)于2014年4月21日前书面报各县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监站,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落实人员、资金、时限进行整改。

  (三)各县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监站要在各在建工程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结合本次专项质量安全排查重点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排查,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不认真组织排查工作的或不落实相关整改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给予查处。各县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监站在2014年4月28日前,将专项排查治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联系人:刘登高,联系电话:2057009 )。

  我局视情况将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

 

 

  2.< alt="" src="http://www.hughjs.com/Stuff/ewebeditor/sysimage/file/xls.gif" width="18" height="18" />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排查自查自纠表.xls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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