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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萍乡市建筑市场不良记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萍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网 2014-04-30 13:26:55

  各县(区)建设局,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6月5日

 

  萍乡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及外地企业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等企业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注册执(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界定为9类,共175款,按照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附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认定。

  第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者送达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当事者。

  第八条 当事者对其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书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在各级建设网上公布,并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条 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公布时间为6-12个月。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提出缩短公布期限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取消其当年度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在不良行为公示期间,取消外地进萍企业单项业务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三条 对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被列入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人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外,外地进萍企业和人员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并函告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应将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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