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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赣州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赣州规划建设网 2014-05-22 14:58:25

  赣市规建字[2014]19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赣州开发区项目办,各检测机构,中心城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桩基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检测市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现将加强我市桩基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机构的登记受理、名录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凡在赣州市域范围内开展桩基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均须到市质监站进行登记,未列入年度登记发布名录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建设工程桩基子分部和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三、市质监站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接受申请、审核确定检测机构登记名录、发布告知,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四、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质监站在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网发布公告,公布接受申请、审核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申请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质监站报送所需书面申请材料:

  (三)市质监站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书面材料审查通过后对检测机构办公场所、设备、上岗人员和机构管理情况等有关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将在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质监站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质监站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六)市质监站根据公示和复查情况确定检测机构登记名录,在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网发布告知。

  五、申请登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登记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并取得相应检测范围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检测数据客观、公正,检测报告完整、真实、准确。

  (三)申请登记机构需确保所使用软件与监管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四)无处于处罚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

  六、申请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进入赣州市承接桩基基础检测业务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三)登记检测项目所需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

  (四)在赣州市域内的最大受荷不低于12000KN的成套主、副梁1套以上,以及堆载试验所用不少于2千吨的钢锭或预制砼配重材料,每块配重材料上应至少两面有不可涂改的单位名称标识;设备和配重材料清单(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单位重量、总重量等)以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五)在赣州市域内的不少于300㎡的办公场所及不少于800㎡的检测钢梁和配重材料堆放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及支付凭据;

  (六)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拟派驻在我市的桩基检测人员(不得少于6人)一览表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八)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见附件2);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以上材料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除申请表需一式四份外,其余均提供一式一份,以A4纸软面胶装,需有目录、页码。

  七、检测机构因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原因发生实质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条件,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变更。

  八、桩基检测任务开始前,检测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各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当地质监站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当地质监站应建立建设工程桩基检测信息台账。进场检测时,检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于现场检测开始24小时前通知当地质监站,当地质监站对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九、检测方案制定应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3),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十、堆载试验应选用钢锭或标准砼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现场条件不允许或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及经监理单位和当地质监站确认的堆载方案。采用桩身自反力平衡法进行静载试验的,需提供计算说明书,施力装置——荷载箱应按江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测桩荷载箱》JJG(赣)02-2008送江西省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十一、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检测单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当地质监站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现场检测人员必须为方案确定的检测人员,确需调整人员的,需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且调整后人员也应为已在我市登记的检测人员。

  十二、登记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弄虚作假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十三、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其它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已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当地质监站备案。

  十四、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报告备案意见书报当地质监站;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在48小时内报当地质监站,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市质监站,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十五、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并网上通报,一年内记录次数达二次者,一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市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视情节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

  (四)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五)检测行为和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检测过程未进行现场见证的;

  (六)扰乱检测市场秩序、降低服务水平、恶意压低市场价格的;

  (七)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拒绝或不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正常监督检查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并网上通报,两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市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格,擅自承接检测业务的;

  (二)超越资质或登记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存在堆载压重数量不够、荷载箱达不到检测荷载要求等虚假检测行为的;

  (六)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十七、建设单位应委托已在我市登记的桩基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检测过程严格执行见证制度,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监督。

  十八、当地质监站应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建设、监理和检测机构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记录其不良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市质监站将不定期对全市桩基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范性文件及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提供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建设局或市质监站举报投诉。

  二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进入赣州市承接桩基基础检测业务机构登记表

  2、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

  3、赣州市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方案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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