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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庆市建设委员会 2014-05-27 16:39:08

  建质发[2014]163号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安监站):

  根据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687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防汛工作,防范暴雨、大风等自然灾害对在建工程的影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汛期安全生产应急方案,做到提前部署、准备充分、预防得力。要及时掌握水情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测预报,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将汛期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部、每个环节、岗位和人员。

  二、采取措施,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安监站)要在汛期来临之前,对本辖区各施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位于山区的工地,要对施工现场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基坑、边坡、塔吊、脚手架基础及市政工程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对责任制不落实,隐患严重的企业,一律停工整改。

  三、认真落实,健全汛期工作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汛期工作机制,并在施工中抓好落实。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应把在建工程开展防汛工作一并纳入管理范围,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施工现场应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四、强化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安监站)要加强汛期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建设工地的情况,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687号)

  2014年5月22日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安委会

  抄送:市重点局、市市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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