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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2014-05-28 16:31:4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打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

  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已列入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该项费用合理使用,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在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

  (一)建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六)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七)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八)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搭建封闭式搅拌楼,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九)建筑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市政道路路面基层水泥混合料自2014年10月起由拌和站集中拌和。

  三、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扬尘防治。

  (一)承接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是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房屋拆除合同中明确扬尘防治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及拆除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扬尘控制具体措施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拆除工程备案管理制度,将拆除工程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于二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不包括农民自建住宅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手续。

  (三)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封闭围挡。

  (四)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五)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六)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七)清运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出行便道应当作硬化处理,清运车辆应当在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

  (八)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治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

  (二)搅拌楼应当实行全封闭生产,搅拌层应当设有冲洗设施,称量层平台应当有除尘设施。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当实施封闭,搅拌主机、筒仓应当配备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必须保持完好,虑芯等易损装置应当定期保养和更换。筒仓除尘器宜安装在筒仓旁的地面上,吹灰管应当采用硬式封闭接口,不得泄漏。

  (三)搅拌站厂区内道路及生产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绿化处理,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粉尘堆积。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有条件的可实现循环利用。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四) 搅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必须密闭存放。 运送散装水泥、掺合料、粉状外加剂、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滴漏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遮盖等措施。

  (五)搅拌站砂石骨料堆放必须设立分隔挡墙进行有效分界,并按种类和规格分类分仓堆放。砂石骨料的装卸、搬运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散装水泥等粉料的装卸应当有防尘措施,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防止粉料泄漏。

  新建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应当建成封闭式(三面墙,安装硬质顶盖)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降尘,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既有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应当于2015年前改造成封闭式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降尘,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

  (六)预拌混凝土垃圾应当分类收集、集中堆放。浇捣剩料应当运输至指定场地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硬化混凝土应当及时清理。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年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责任单位给予信用扣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会同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查处扬尘污染问题。

  六、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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