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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淮北建设 2015-07-10 11:43:39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城乡建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拟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草案的意见。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 7月15日下午5: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

  (一)电话:3021554;传真3025241(注明法规科收)。

  (二)邮信地址:淮北市相山路4号城乡建委法规科(邮政编码:2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子邮箱:hbjwfgk@126.com

  附件:《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8日

  附件

  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2013〕2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和淮北经济开发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不包含水利、交通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淮北市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对本市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一经查实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扣分处理。

  第四条 考核标准年度量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业务的;

  5、参与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或伙同他人参与所代理的项目投标的;

  6、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

  7、依法应送相关部门备案的资料未予备案或擅自更改备案后资料的;

  8、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9、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5分:

  1、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开标现场混乱的;

  2、评标资料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

  3、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4、为投标人提供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

  5、工作不认真,效率低下,招标文件编制混乱、粗糙的;

  6、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7、超越资质或经营许可范围承接业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未能及时应对质疑、投诉,不积极配合市招标办调查取证的;

  2、不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送的资料的;

  3、因代理原因致使澄清、答疑延迟、影响正常开标的;

  4、不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内容为委托方实施服务的;

  5、因招标代理前期工作失误导致后续工作困难的;

  6、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不合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7、办理业务受理登记时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技术需求等相关资料填写不详或错误的;

  8、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自身建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9、注册造价工程师实际坐班人数,造价员实际坐班人数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1、网上业务操作不当影响工作进度的;

  2、未及时签订代理协议、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填写中标通知书的;

  3、所报送的材料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4、机构从业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市行业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招标办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考核工作以年度为单位,当年考核分数不计入下一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要求代理机构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80分以下为不合格,责成代理机构进行内部整顿,整顿时间不少于30日,整顿期间暂停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代理业务,整改合格的给予办理入库,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注册入库申请。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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