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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淮北建设 2015-07-10 11:44:14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市城乡建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拟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草案的意见。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 7月15日下午5: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

  (一)电话:3021554;传真3025241(注明法规科收)。

  (二)邮信地址:淮北市相山路4号城乡建委法规科(邮政编码:2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子邮箱:hbjwfgk@126.com

  附件:《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8日

  附件

  淮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体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相关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相关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信原则、扰乱交易秩序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工作失误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主体。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建立诚信行为信息档案,并对诚信行为的处理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见附件。

  因行政处罚被限制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招标投标活动时间不一致的,以较长的时间为准;因受行政处罚被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其被限制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被限制或停止截止时间较晚的为准。

  第五条 发现或举报投诉市场主体、相关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的,按下述程序进行处理:

  (一)取证。市招标办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认定。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招标办批准后,认定不良行为,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记录。不良行为申诉期满后,记录人员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后及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四)约谈或公告。对受到警告处罚的,由市招标办对其进行约谈。对达到停止进场交易或评标资格6个月及以上的,在淮北市招标采购网及行业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条 诚信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

  1、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奖励或表彰之日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期限分为6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四个档次;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示期限为6个月;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其不良信息公示期至少为一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或与之密切相关的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其公示期为三年。

  第七条 市招标办可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参与招投标的相关主体提出申请,由市招标办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招标采购网及行业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诚信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将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库永久保存。

  第八条 对不良行为处理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良行为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诉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权力。市招标办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好行为认定标准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表彰奖励;

  2、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市级(含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3、单位和从业人员获得的市级(含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4、市招投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其他良好信息。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一、招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

  1、不按要求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等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6、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审查的;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8、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10、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11、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12、无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不按招标采购确定的内容、中标价格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13、与投标人、评委相互串通的;

  14、违反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的;

  15、泄露有关保密事项的。

  二、投标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1、违反资格预审、开标会议纪律,影响资格预审、开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胁迫其他投标人,干扰评标委员会工作及其他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在对中标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不到岗,或到岗不履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管部门约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6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1、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恶意投标的;

  2、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的;

  4、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5、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的;

  6、电子招标项目投标人恶意递交投标文件干扰电子招标系统正常运行的;

  7、一年内因不良行为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12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胁迫其他投标人,干扰评标委员会工作及其他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将中标的项目违规转让、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1、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2、违反规定,串通抬高收费或恶意竞争低于成本降低收费的;

  3、不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内容为委托方实施服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6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1、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依法应送相关部门备案的资料未予备案的,擅自更改备案后资料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或相关内容的;

  3、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

  4、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工作失败或相关手续不能按时办理的,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不遵守评标纪律,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6、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的;

  7、为投标人提供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

  8、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9、一年内因不良行为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12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1、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3、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招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或在招标活动中收受利害关系人贿赂或其他好处的;

  4、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1、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按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内容为委托方实施服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6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1、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2、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的;

  3、一年内因不良行为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12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评标专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1、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而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

  2、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场所的;

  3、应当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4、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6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在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

  3、违背评标标准和方法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人得分的;

  4、未使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5、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

  6、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7、因主观原因造成评标发生重大失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8、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市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的;

  9、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招标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10、一年内因不良行为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其12个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与招标活动当事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评标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时为其谋取利益的;

  3、违反法律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4、评审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恢复评标资格后一年内再次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评标资格。

  六、注册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在市业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告。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5、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6、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

  7、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未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在市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告。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5、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6、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7、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八、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在市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告。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3、变更聘用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在原单位执业;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6、未经注册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业务;

  7、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8、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9、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10、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11、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12、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3、在虚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14、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15、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在市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告。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3、变更聘用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在原单位执业;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7、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8、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9、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0、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1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2、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15、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16、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17、在虚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18、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在市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告。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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