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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成都建设委员会 2015-08-11 11:25:35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现将《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发送至:2480666392@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定义】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实施对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五条【信用体系】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及市场禁入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六条【施工许可】 按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七条【夜间施工许可】 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附近居民。施工中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在中、高考期禁止夜间施工,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余区(市)县在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第八条【总分包关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除劳务作业外,分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施工单位应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第九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并承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日常检查】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每道施工工序的安全状况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周边建筑保护】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在现场组织施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承诺书》;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墙、围挡,高度和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

  (三)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四)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佩戴标明其岗位的工作卡;

  (五)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使用警示分隔线、引导线、进入标识等;

  (六)需占道施工的,应统筹开工,并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提倡使用绿色建材、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施工技术现代化,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建设条件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发现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相关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公共场地的;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交通安全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临时停水、停气、停电、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迁建水文、测绘标志的;

  (七)处置建筑垃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经批准后的(四)、(五)两项应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八条【施工中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发证机关,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绿色施工】 实施绿色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绿色施工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并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绿色施工专项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卫生防疫】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现场卫生和防疫制度,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卫生消杀消毒工作。

  第二十一条【生活区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工地生活区应当整洁、通风,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餐饮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职工食堂的卫生应当达到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品管理】 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材料时,责任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配备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宿舍、办公用房、仓库等临时设施的材质、平面布置、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四)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遇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下建设工地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撒废物;

  (二)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

  (三)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

  (四)无符合规定装置而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在规定的燃煤控制区内,使用非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防污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震动,防治污染和危害:

  (一)工地出入口及主要道路须进行硬化,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清洗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

  (二)本市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活动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在施工作业停止后,裸置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二十九条【工完场清】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可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二)、(五)、(六)项规定之一;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三十一条【业绩考评】 建设、监理、施工现场管理业绩考评不合格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相关责任人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暂停6个月至1年的执业资格、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处罚实施主体】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刑事责任追究】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管责任】 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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