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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集体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淮北建设 2015-09-08 11:10:46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集体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实行。

  2015年9月7日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重大事项集体审查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试行)。

  一、适用范围和审查内容

  (一)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由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委招标办)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制度。

  (二)下列事项应列入集体审查范围:

  1、政府投资单项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或金额不足1亿元但技术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专业工程项目或特殊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招标文件审查;对招标文件作出重大补充、答疑的。

  2、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

  3、重大项目的投诉处理,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或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需暂停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

  4、变更中标结果的;

  5、对招标项目处理工作存在争议,而现行招标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6、其他需要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前款规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特殊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建委招标办可建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建委招标办根据需要选取建委会审小组成员参与。

  (四)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一般专业技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原则上不进行会审,如果建委招标办在备案中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参数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同意修改的,建委招标办可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会审确定。

  二、集体会审小组的组建

  (一)成立市城乡建委招投标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组长由委分管领导担任,建委招标办负责会审小组具体工作。会审小组成员由委属各单位熟悉招投标工作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委招标办根据会审事项性质,从会审小组中选取相关人员参加集体会审。

  会审小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补充、调整。

  (二)按审查事项要求,可选取招标人代表1-2名参会,该代表应从事该招标项目相关领域工作,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审查程序和职责分工

  建委招标办在工作中,发现应列入集体审查范围的事项,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需提交会议集体会审的议题,由建委招标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列为会议正式议题;

  需组织会审的招标文件,建委招标办应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发送相关会审人员先行审查。

  (二)集体会审会议首先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审议事项作出的说明;建委招标办工作人员补充相关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会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讨论,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

  (三)建委招标办负责组织会审会议,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整理,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监督审查意见的落实。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讨论情况,宜于公布的,形成会议纪要,或由会议指定的人员进行传达;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四)集体会审会议由城乡建委分管领导主持,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与会审人员,由建委招标办确定。

  (五)对于集体审核无法做出决定的,建委招标办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六)市城乡建委监察室列席会议,负责对招标文件审查议题以外的其他议题会审进行行政监察。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城乡建委集体会审小组人员名单

  城乡建委集体会审小组人员名单

  王 敬 杨 碧 张宇宁 黄冬梅 陈 勇 葛云露

  李玉峰 陈 强 罗 霄 赵 建 王云飞 李沛鸿

  张正方 周建波 张喜明 周 勇 汪东波 魏胜古

  吴立新 苏 伟 徐子玉 王建立 李道力 赵 红

  吴 勇 闫 魁 孟庆方 刘 刚 马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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