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为提高投标保证金管理效率,简化退还手续,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4日起,项目完成开标、评标后,投标单位(中标单位除外)无需再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及相关资料。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按投标单位提交保证金的原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请及时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及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我中心在5日内退还中标单位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此通知
附件: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格式)
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2015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退还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