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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意见的公示

来源: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2016-03-21 10:03:12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号)、《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456号)等规定要求,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51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延续、升级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及意见予以公示(名单附后)。

  1、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31日。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疑义,可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或补正,报送辽宁省住建厅招投标监管处,同时将陈述或补正材料提交至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资质管理系统中,逾期不予受理。

  2、对公示结论为待核实和不合格的企业,如对公示结论有疑义,陈述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辽宁省住建厅招投标监管处进行核对及陈述。

  3、对于经核实认定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签订承诺书。对于曾签订承诺书,仍存在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将按照签订承诺书承诺的事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本次评审,对于注册人员不达标的企业,均视为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相关企业应在公示期内进行整改,公示期满仍未达标的企业,将视为不合格。

  5、对于从业人员持卡率不足70%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在公示期内与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进行联系。

  6、对未参加资格延续的企业,在公示期间内仍未提交资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7、招标代理机构若要了解本企业资质审查的相关情况,可通过CA锁登录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在资质管理中,查询本次资质评审结果及存在问题。

  8、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企业资质情况有疑义的,均可向我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卜洁欣      联系电话:024-23447665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16.3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情况表.xls
16.3暂定级晋升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情况表.xls
16.3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情况表.xls
16.3新申请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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