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6)1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alt="" src="http://www.lygczj.gov.cn/admincenter/admin/Editor/sysimage/file/doc.gif" width="18" height="18" />[闽建筑(2016)13号].doc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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