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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池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池州市建筑管理处 2016-08-02 14:20:40

  池建市函〔2016〕405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风景区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委管委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并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发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原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换发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及核查方式

  (一)核查内容:重点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主要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企业近2年业绩完成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近2年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以及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等。

  (二)核查方式: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核查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未实名制、未入库人员不予认可,办理职称人员入库手续应提供职称证书原件、批复文件或评审表,省外的还应提供学历查验证明等)、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和投诉调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反馈的信息等内容,辅以必要的实地核查。

  三、核查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要求,对照企业现有资质进行自查,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核查阶段。我委于2016年11月至12月对企业网上上报的资质信息进行集中核查。

  (三)结果通报阶段。动态核查结束后,我委将及时公布动态核查结果。

  四、核查结果认定及处理

  (一)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不合格:

  1.近2年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企业主要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3.不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要求的;

  4.近2年无业绩的;

  5.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动态核查的;

  6.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3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等。整改完毕应及时申请复查。

  2.对近2年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无业绩、弄虚作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动态核查以及复查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撤回或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对撤回或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3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中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及信用信息,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各企业在资质动态核查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应逐项认真填写《池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附件1,与网上所录信息一致),并经企业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企业由各县住房城乡建委汇总,并填写《池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汇总表》和《申请注销企业汇总表》(附件2、附件3),形成初审意见,行文上报我委。

  3、对由于自身因素经营不善、难以维持,已停业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应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并填写《申请注销企业汇总表》,同时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市建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566-2031161。

  附件:

        1、池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2、池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汇总表

  3、申请注销企业汇总表

  附件下载地址http://czsjgc.ys168.com/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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