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7号).doc.doc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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