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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海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08-24 14:58:08

青建工〔2016〕283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务)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青海省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2016 年8 月11 日

青海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三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省建筑业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中需缴纳的各种保证金。

二、 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工程建筑领域各类保证金清理、返还工作,完善工程建筑领域保证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

三、任务分工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协调、督办。同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保证金清理工作,并负责督促收取单位按时返还。

(二)各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工程的保证金清理工作,并负责督促收取单位按时返还。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理返还工作,并负责制定差异化的缴存办法。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重点查清本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二)按时返还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国办发〔2016〕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

(三)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交纳、返还等行为,同时,将交纳、收取保证金情况,纳入信用体系,逐步建立保证金管理的新机制。

(四)研究制定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五、 工作步骤

(一)全面清理阶段( 8月 15日 - 9 月15 日 ):各施工企业要对所交各类保证金进行梳理,对应取消的和逾期未返还的,于 9月 10日前 通过“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20.26.48.148)填报“保证金信息”。(操作步骤:用企业账号登录系统→在企业类信息栏目中点击“保证金信息”→点击新增保证金信息→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保证金类型、收取单位、金额、合同约定退款还时间、项目地址(填至县)→点击保存信息)

(二)返还阶段( 9月 16日 - 12 月30 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根据清理情况,按职责分工督促收取单位按时间节点要求返还完毕。

(三)总结上报阶段( 2017年 1月 1日 -15日):各地对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分析,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 2017 年1月15日前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二)强化层级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定期汇总各地清理规范工作的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确保数据真实。各施工企业要对填报的应退还保证金类型和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处属谎报、虚报保证金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四)加强信息上报。各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附件:1、市(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市(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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