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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建筑信息网 2016-08-24 15:07:29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15]91号《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公布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通知》、《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开展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评选,参评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管理等现状。同时,根据《暂行办法》中优势建筑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已荣获过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称号的企业,都应参加第四届优势建筑企业的申报,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在西宁地区经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和中央驻青建筑企业,迳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资料,交通、水利、电力等建筑企业相应报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电力等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专业优势建筑企业的组织评选,资料受理和初审工作,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的企业的申报资料函报省建筑业协会。

三、省建筑业协会将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有关部门组成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审定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正式发文表彰并授予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称号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开展优势建筑企业评选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一定要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处理。

在评选过程中《暂行办法》可在青海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栏目查阅,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建筑业协会联系。

联系电话:0971-6150345

附:1、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2、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申报表

2016年6月6月

附件1:

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扶持我省优势建筑企业,充分发挥优势建筑企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建筑企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我省建筑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含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中央驻青建筑企业,均可参加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

第三条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地区优势建筑企业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交通、水利等省级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优势建筑企业的申报受理和初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对初审通过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审委员会,在初审、复审的基础上进行审定。

第四条 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施工总承包类优势建筑企业的数量为全省施工总承包企业的10%以内,专业承包类优势建筑企业的数量为全省专业承包企业的5%以内。

第五条 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在两年内可享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市场行为规范,诚信履约,有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2、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且获得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三项企业管理标准认证中的一项;

3、企业近两年竣工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且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州(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表彰或奖励;

4、企业近两年连续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5、企业近两年经济效益情况良好且盈利,建筑业总产值居全省同类别企业前列,且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近两年最高年建筑业总产值不少于100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不少于40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

6、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守法经营,且近两年未发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

第七条申报、评选程序

(一)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参评企业向注册地州(地、市)建设局或省级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二)各州(地、市)建设局或省级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专业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附函将申报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四)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定为全省优势建筑企业,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企业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近两年企业获得州(地、市)级以上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创新等方面表彰和奖励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近两年企业获得州(地、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近两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及统计年报表复印件;

(八)企业改革、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成效资料。

第九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必须详实齐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证照、文件、证明和印章必须清晰;

(三)申报资料应统一采用A4幅面装订成册后用A4规格的方形文件盒包装,并标明申报企业名称。

第十条 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取消其参评资格。对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势建筑业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向全省通报,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优势建筑企业评选工作的有关成员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优势建筑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撤销其享受有关优势建筑企业优惠政策的决定: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因企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优势建筑企业申报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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