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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赤峰建设网 2016-08-24 17:09:09

赤建发建管字〔2016〕16号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查工作,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有效遏制企业在资质申报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核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受理和审查工作程序

(一)规范初审机关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建筑行业企业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赤建发建管字〔2016〕4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申请按工商注册地,均纳入当地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对企业申请资质材料要件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初审机关要即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提供复印或者扫描件的申报材料认真核对原件,核对无误的,核对人应在审核表上签名确认。

(二)做好业绩和相关材料核查工作。初审机关应通过核验原件、函询或实地察看等方式,对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的指标和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填写《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附件1)或《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核实情况表》(附件2),对核实结论负责。对于人员职称、养老保险、财务审计报告等申报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材料审查要求》(附件3)应对照原件进行核实。现场核查要按照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现场核查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4);经初审机关核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5)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件上报市住建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三)分工协作强化工作责任。初审机关要对申请材料的核验、现场核实和审查等环节建立书面记录档案,做到每个环节可追溯,对出具的审查结论负责。经初审机关审查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我委重点审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企业各项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等,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许可决定或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我委将组织随机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完善监督机制,全面公开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我委在收到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后、作出资质审批许可决定前要在赤峰建设网上全面公开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一是公示资质申报信息。公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事项、净资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各类职称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相关信息等,同时公示企业业绩的验收证明材料;二是及时公开资质审批过程信息。公开初审机关审查意见,公开审批机关审查意见,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在公开审批机关审查意见时,对符合资质标准和规定的,表述为“拟同意”;对不符合资质标准和规定的,表述为“拟不同意”,并具体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三日内提交陈述说明材料。企业就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业绩和人员申请材料。陈诉材料由初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住建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三、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资质及等级,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对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或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要分别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理,对于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且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对于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资质予以撤销,并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四、强化监督检查,做好资质审批后动态核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重点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注册人员变动情况;核查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资质动态核查要与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联动,与企业的信用评价挂钩。对于申请新设立企业的主要人员从现有资质的企业转入的,需对转出人员的企业的主要人员指标进行重新核查。对核查发现企业资质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或向上级机关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

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的行业监管工作,我委每年组织至少1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核检查工作,同时加大对有关投诉问题的核实和查处工作,对检查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处理,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严格纪律,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市、旗(县、区)两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标准化工作体系,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审查,不得提高或降低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增设环节。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公道正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政法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要加强对资质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其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附件:

1.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

2.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核实情况表

3.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材料审查要求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现场核查情况表

5.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2016年8月17日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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