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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招标投标网 2016-08-26 14: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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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青海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授权使用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端(以下简称抽取端)的设立、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统一管理的原则,抽取端分别设在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无相关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仅有政府采购备案的,暂不设抽取端。

第四条 抽取端工作人员依法为招标人开展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各抽取端抽取评标专家工作,应依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端进行抽取。

(二)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端进行抽取。

(三)其他项目的评标专家由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自行抽取。

(四)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需招标人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人数、回避单位、回避专家等信息,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等。

(三) 抽取专家操作中,应按三级专业类别抽取,如三级专业类别不足时,再逐级向上级专业类别递增抽取。

(四)专家抽取完成后,系统自动锁定抽取结果,预定解密时间设定为评标开始时间。解密时间过后,打印《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该表应以密封形式交招标人或监督人员签收。

第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受专家所在地的限制。一

般情况下,如可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三倍时,可随机抽取本地区评标专家。如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三倍时或无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时,可以随机抽取西宁地区的评标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当天抽取。因特殊原因(如跨地区抽取),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难以满足评标需求的,经招标人和监督部门确认后,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开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抽到的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第十条 抽取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解密后也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密封的评委人员名单应在评标现场拆封,核对评委身份及到达情况。拆封时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应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西宁市区评标应根据语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评标。对迟到30分钟以内的,应说明原因;迟到30分钟以上,应重新抽取。到市(州)参加评标的专家除外。

第十三条 抽取端工作人员应规范操作,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特殊要求。除评标专家自身及需回避的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如因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抽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端进行抽取。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抽取端使用权限。

(一) 抽取评标专家时,未按相关规定回避专家或对个别专家进行恶意回避的;

(二) 按规定应进入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而未进的;

(三) 按规定应在《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以模板形式发布招标信息而未发布的;

(四) 进场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相关规定,不服从

工作人员管理的;

(五) 未按本办法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2.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违规记录表

3.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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