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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抚州市建设局 2016-09-08 14:19:55

各县(区)建设局、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机制,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及有关单位行为,我局制定了《抚州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建设局

2016年8月31日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抚州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抚文明委发【2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含进入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地企业及从业人员),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名单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公布工作。市建设局建管科负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执业人员信息的采集、提交审核及各类信息汇总、公布工作,同时负责涉及到信息的申诉、案件的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应诉工作;市场监督办负责各类企业及执业人员涉及到市场行为方面的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市招标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采集、提交审核工作;市造价站负责造价咨询机构信息的采集、提交审核工作;市建管站负责各类企业及执业人员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信息的采集、提交审核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的采集、记录、审核、汇总、上报工作。以上各部门要加强监管、相互配合,并于每季度初5日内前将本部门上季度查处及信息采集情况报市建设局建管科。

第四条 “红榜”名单的认定和发布:在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恪守诚信、获得良好行为记录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榜”发布名单。

(1)企业获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企业荣誉;

(2)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市级文明工地、优良工程,省级文明工地、优良工程,杜鹃花奖、省质量安全双优工程,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3)全国、全省、全市等观摩学习会议在企业或企业承接的本市工程项目上召开的。

第五条 “黑榜”名单的认定和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的,列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榜”发布名单。

(一)建设单位:

1、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拒不改正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且拒不改正的;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自然人的;

5、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机密的;

6、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的;

7、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

10、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1、建设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参加施工验槽的;

4、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5、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6、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7、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建筑施工企业

1、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

2、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3、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5、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6、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8、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9、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1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

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造价咨询机构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5、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6、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7、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工程监理企业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8、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9、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检测机构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转包检测业务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注册监理工程师

1、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

2、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

3、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

4、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5、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

6、所监理的项目因未履责导致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7、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一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三次及以上不在岗或通过保证资料核实未履责的);

8、违法违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恶劣后果的,以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9、一年内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注册建造师

1、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一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三次及以上不在岗或通过保证资料核实未履责的);

2、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执业的;

3、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改正造成恶劣后果的,以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黑名单”作为对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作为市场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对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分别依法实行以下差别化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3.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

4.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

5.每年对法定代表人约谈一次;

6.一年内不予受理新的企业资质申办,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

7.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各类建筑活动;

8.公布期内,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通过市建设局官方网站及市级新闻媒体、抚州市诚信平台、中国抚州网、“抚州发布”微信微博平台及市中心城区部分大型显示屏向社会发布。对日常检查和管理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个人,在履行评审和发布审批程序后,及时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市建设局进行修正,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黑名单”记录,并在相关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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