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和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 我们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截止2016年9月30日的有效情况进行梳理,现向社会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名单(附件二)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持有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若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接受处理后,再办理资质核定相关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招拍挂、银行贷款融资、房屋交易备案登记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应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作为前提条件之一。
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企业名单(附件一)中,部分企业资质即将到期,请各地(市)住建局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延续申请,以免影响企业业务正常开展。
附件: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