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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西藏属地法人注册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0-25 14:17:08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西藏属地法人注册的意见》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

在西藏属地法人注册的意见

建设类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园林绿化、招标代理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是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建筑业改革创新的新趋势、新途径和新需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虽然我区建筑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部分市场主体法人履职能力差,建筑市场上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出让和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高资低能企业普遍存在,暗箱操作、市场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制约了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是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思想和推进环喜马拉雅经济合作带的实际行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创新中央企业援藏模式的具体实践,有助于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进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抑制经济溢出,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增收,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鼓励和支持建设类中央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本土元素的优秀建设类企业,培养西藏本地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建设行业整体发展实力,进一步扩大就业,增强西藏发展内生动力,增强企业承担经济、社会和政治责任的能力,推动企业与西藏共同发展进步,留下“长期建藏”永不走的市场主体,形成戍边卫国的坚强团队群体,真正实现成果惠及西藏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为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做出重要贡献。

三、激励机制

(一)依法推动工作,培育优秀企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在藏注册独立法人的中央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与区内企业合资、联营的,双方可依法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出资参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充分依托区内市场和南亚大通道资源,通过企业属地法人注册,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区内大型优秀企业,成为我区建设类企业发展的“领头雁”。

(二)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发展环境。对在藏注册独立法人的中央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类别,按照我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在办理注册类人员转注法定手续时,由母公司对其进行担保并承诺相关执业人员、资产、设备等在12个月内完成注册和就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时,给予其3-5年内使用母公司工程业绩承揽业务的政策,并由母公司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担保。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发挥引导作用,依法依规取缔违规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三)强化法人职责,促进企业履职。健全招投标制度,完善投标企业履职评价,招投标管理依法设定10%的法人履职权重,促进企业履行法人职责。建立在藏具有独立法人建设类企业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库,自治区大型和建设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从承包商库中选取投标候选人名单,并对承包商库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及时吸纳入库,对法人履职不到位或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及时清理出库。

(四)创新援藏模式,开拓企业市场。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和代建制,为在藏注册独立法人的建设类企业提供更大发展平台。创新中央企业援藏模式,通过援藏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引导建设类中央企业加大对我区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力量组团式援藏力度,每年分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针对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技术援助,在项目建设全过程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依托喜马拉雅经济带的优势,支持在藏注册独立法人的建设类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申报面向尼泊尔、印度、不丹、孟加拉等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援外成套项目资格,拓展市场空间。

(五)严格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对利用属地法人注册政策出让或出借资质、转包或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藏注册成立多家子公司进行串标、围标的,其母体公司系统内的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西藏市场;在规定期限内人、财、物未注册就位的,限制其在我区市场继续承揽业务。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中央企业属地法人注册作为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机制顺畅,工作信息互通,工作成果共享。

(二)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中央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后的土地供应、规划建设许可、财政税收金融、人才调配、基地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企业资源配置、土地供应、设备资金等紧缺问题。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央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政策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中央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的良好氛围,促进建筑产业和市场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到2020年同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对区外具备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甲级资质的建设类企业在藏属地法人注册,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