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标〔201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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