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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来源: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6-11-30 14:32:56

青建工〔2016〕411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西宁市城市管理局、水务局,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上的批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彻底排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安全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姚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姚天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马成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成 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派出四个综合检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督查。

第一组:检查西宁市、各经济开发区,联络员:赵利岭,

电话:13909710059;

第二组:检查海东市、黄南州,联络员:李国玉,电话:13997067183;

第三组:检查海西州、玉树州,联络员:周彦伯,电话:18709716961;

第四组:检查海北州、海南州、果洛州,联络员:聂建文,电话:13997039984。

三、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房屋使用;城镇燃气。

(二)检查重点内容

1.工程施工:项目建设程序符合情况;有无压缩合理工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监理不到位等情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带班等制度执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围挡墙以及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的安全状况;冬季施工项目方案编制、报审、批准、落实等情况。施工现场值班、易燃易爆材料保管、施工临时用电设施、消防设施情况;办公及居住生活区用电、取暖等安全情况。

2.市政基础设施:城镇供水、排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落实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是否严格落实操作规程,是否定期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以及管线、泵站等巡检。城镇供水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氯化物等化学品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防范投毒事件的反恐怖工作措施。城市桥梁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城市桥梁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垃圾处理运营企业是否有防止水体污染、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措施。

3.房屋使用:老楼危楼及公共建筑排查情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共用部分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等情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情况,是否指导农牧民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地段,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是否对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村庄和农牧民住房现状开展排查,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农牧民群众居住安全。

4.城镇燃气:重点整治管道被占压、被包覆、被第三方破坏以及管道周边施工、违规搭建房屋等安全隐患;检查供气场站、管网、CNG站以及液化石油气站项目设施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规范;企业岗位人员资格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防雷防静电设备、消防设施检测是否证书齐全,并始终处于安全工作状态;检查燃气加臭机运行及加臭记录情况;检查消防、反恐、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编审、报备、演练情况;检查企业安全巡查记录;检查可燃气体探测警报设备、员工安全劳保防护设备配备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立即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将大检查工作安排部署到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各企业必须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全覆盖自查,各市、州、经济开发区、县(市)必须对项目(设施、设备),特别是冬施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严格执法,不留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决做到“零容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隐患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要一律停工(停产、停业),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整顿;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列出检查清单,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实施清单管理,即查即改,逐个销项。对于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企业和负责人,要进行通报和曝光。

(三)总结完善,及时上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总结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管处)。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实施方案第三项所涉及的项目(设施)清单,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与检查组联系。

省住建厅建管处电话:0971-6146533 邮箱:765959056@q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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