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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6年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2-02 11:02:16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林芝市市政管理局、那曲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48号)精神,我厅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全区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系统性培训和考核,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确保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全面达标。同时,全面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重新就位,并通过燃气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我厅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建城〔2014〕119号)中《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配置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考核合格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培训考核对象和条件

(一)培训考核对象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

各地(市)、县(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可随堂听课(不参与考核,不收取学费,食宿费用自理)。

(二)培训考核条件

参加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具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3)热爱城镇燃气事业,有吃苦耐劳精神,职业道德良好,能够认真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其他事项

培训具体工作已委托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请组织本地(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训,并按该协会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方式:城乡建设管理处,管锡鹏,6812419、1864034339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