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规〔2015〕5号)、《关于湛江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湛人社[2016]369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明细详见《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调整明细》(附件1),调整后的办事指南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附件2)。
现将该事项的办事指南报贵中心,请安排调整网上办事大厅的相应内容。
附件:
1.《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调整明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5日
(我局联系人:全武,联系电话:138028207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 |
附件1
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调整明细
序号 |
办事指南内容 |
调整后内容 |
1 |
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增加以下法规依据: 5.《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7.《关于湛江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湛人社[2016]369号) |
2 |
办事条件 |
依据上级文件增加补充办事条件: 9.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 |
3 |
申报材料 |
1.根据上级文件,取消第13项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票据的要求。 2.依据上级文件增加补充申报材料:1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
4 |
附件表格材料 |
调整优化原附件2《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前期条件审查表》,将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名单简化为“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人员相符”,使其与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表格一致。 |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7.《关于湛江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湛人社[2016]369号) |
办事条件 |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见附件2),建设单位登陆“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http://113.108.219.52/PSJG/,使用手册详见附件1)录入该项目有关信息,上报并生成以上申请表; 2.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施工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原件,见附件4) 6.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应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备查表(原件),以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应招标工程),按照工程类别及规模的规定不需要委托监理的,应提交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原件),以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包括已备案的建设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表。(原件);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 10.项目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11.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原件,见附件3); 12.资金证明或保函(原件); 13.缴交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票据(复印件); 14.《湛江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申报表》和《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书》(经广东南粤银行、施工单位、市住建局和市人社局盖章)、施工总承包企业该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专户缴款凭证(原件,有关指引到窗口领取)。 1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
办事流程 |
建设单位网上填报申请——业务科室勘踏现场――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初审——市住建局建管科审查—市住建局领导审批—市住建局窗口发证(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领取)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办事证件及 有效期限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证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
审批的法律效力 |
建设单位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方可开始建筑工程施工。 |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及缴费办法 |
无 |
受理地址 |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
湛江市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zjcic.net/
咨询电话:0759-3197166,0759-3130993。
投诉电话:0759-3197099(行政服务中心),0759-3103999(监察局)
附件:1. 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使用手册
2. 《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前期条件审查表》
3.《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4.《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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