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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历史业绩核实认定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6-12-14 10:20:50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行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管理,确保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的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现就全省项目负责人业绩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实认定时限范围和需提供的材料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执业资格,由建筑行业企业聘任,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本企业承接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业绩是指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成果,认定及管理工作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

(一)业绩核实认定的时限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应按要求补录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本次核实认定工作完成后,不再对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进行核实认定。

(二)业绩核实认定须提供的材料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在项目实施期间与建筑行业企业合法签订的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业绩数据真实性的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诺书、施工许可、变更申请、竣工验收证明等)。上传的证明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并对其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严肃处理。

在填报业绩时,若企业已填报了该项目作为企业业绩的,可以直接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使用,不再重复录入;若企业没有填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填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作为有效业绩使用。

二、业绩核实认定的部门

业绩认定工作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进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应由项目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省管项目、省外及国外项目的业绩,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确认,同时受理举报投诉。

三、业绩录入须知

(一)项目负责人应于2016年12月15日(星期四)前完成个人业绩补录工作。

(二)在项目实施期间存在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其业绩认定以竣工验收时签署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为准。

(三)未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核实认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得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等相关事宜的业绩,不得作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业绩,不得作为参加各级别评优评奖等事宜的业绩使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程谷,0871-6432096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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