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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我省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2-26 09:40:21

甘建函〔2016〕4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各专业注册执业管理规定,执业注册申请人必须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才能进行延续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分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共7大类。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监函〔2015〕202号)精神,我厅将分批次、分类开展我省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近期我省开展注册建筑师、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辖区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开展注册建筑师和二级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及课时要求按以下网址的通知执行。

(http://www.pqrc.org.cn/Subpage/ContinuingEducationInfo.aspx和http://www.coc.gov.cn/NewsCenter/Show?tid=16&xxid=3912)

2、无法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和不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执业注册人员,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或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设施场所、合格的师资(原则上为取得相应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注册人员或从事相应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高校教师)、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等基本条件。

3、用人单位为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和施工企业,且有为本单位执业注册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将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报注册管理部门登记。其他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也应当按规定向注册管理部门登记。对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由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抽查监督管理。

4、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在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上填写培训时间、内容、完成学时并有培训老师签字,加盖用人单位法人印章或培训机构法人印章。

三、在注册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无法按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为保证注册人员按期延续注册,暂由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相关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对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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