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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6-12-30 15:03:01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济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要求,我站将于2017年组织开展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三)《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二、考核内容

(一)监督机构的考核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2.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监督机构工作场所和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配备使用情况;

4.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5.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检测数据管理使用等信息化管理情况;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7.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检查等情况;

8.实际抽检监督项目的情况;

9.工程监督统计报表、资料等报送情况;

10.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2.抽检监督项目查看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3.项目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4.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5.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三、考核时间及考核形式

(一)2017年2月1日至2月28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由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考核表于4月15日前报我站。

(三)2017年5月1日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结合开复工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巡查,对各市、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核结果应用

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重新进行考核。对重新进行考核仍不合格及不具备监督人员条件的人员,建议具有人事管辖权的部门将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议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联系人:刘增伟 联系电话:0971-6138007

邮箱:28138889@qq.com 传真电话:0971-6138157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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