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网政策正文

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第5号)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2017-01-05 11:47:2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大同市房产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6〕10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定于2017年1月至4月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情况。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各地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出台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等。

二、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1月中旬前,各市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完成自查;第二阶段,2017年3月至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范围。自查阶段,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市县。抽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抽查部分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1个地级市、1个县。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检查结果,将作为国家节能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请各市高度重视,杜绝侥幸心理,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各市要根据要求,在2017年1月中旬前完成本市及所辖市县的自查工作。自查阶段,各市市区检查项目不少于6个,其中新建建筑节能项目不少于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不少于3个(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不少于2个,太原市保障性住房不少于1个)。县级城市自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不少于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请各市于2017年1月20日前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和自查项目清单(见附件1)。

(三)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表。请各市认真撰写《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2),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目标调查表”(附件5)、装配式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并分别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2月15日前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附件1: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自查项目清单.doc

附件2: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doc

附件3: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4: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5:“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目标调查表.doc

附件6:装配式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3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