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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1-06 13:33:5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市政、园林)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市政行业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在《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6日

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全省市政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高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市政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工法,是以市政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与养护施工方法。市政工法划分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养护工程等十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 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分为企业级和省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设区市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和公布。对特别优秀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

第六条 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申报省级市政工程工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现行市政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三)工法至少经过两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确认工程质量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

(六)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申报,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一个单位申报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五人,两个单位联合申报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七人。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设区市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设区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

第九条 省级工法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

(四)设区市建设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科技查新报告;

(八)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省级市政工程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进行一次调整充实。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和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原《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城字〔201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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