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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来源:荆州市建设委员会 2017-01-07 11:24:34

各县(市、区)住建局,漳河新区住建环保局、屈家岭管理区建设管理局,在荆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实时掌握动态信息

(一)凡在荆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检测机构在荆开展检测业务之前,应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并在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合同)登记手续。凡未在省级检测监管平台信息登记和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登记的检测机构,一律不得在荆从事检测业务,其相关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市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在市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其检测机构在荆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登记;检测业务在县市区的检测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见附件1)。

(二)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必须相对固定、合理配置,满足基本的检测条件,质量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鄂建办〔2016〕29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之要求。

二、加强检测程序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严格执行有关委托检测工作的规定,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管理及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从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禁采取压低检测费用、减少检测参数等手段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等按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样件来源可溯性;做到盲样检测全覆盖,确保样件标识唯一性;落实见证取样检测和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报告应科学、公正、真实、准确、合法。

三、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取证和考核工作管理。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操作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规定以及国家、省资质标准有关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训(包含继续教育)计划,按检测专业分别进行理论培训、操作训练和考核评价,检测理论基础培训、实践操作培训必须达到规定学时,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培训记录档案。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方可持证上岗。

(二)强化企业内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组织机构和人员到位,运转正常,从“人、机、料、法、环”各环节入手,加强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适时开展业务内审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检测能力。

(三)严格质量检测工作流程。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内控,把好“三关”即受托、收样、标识、交样等入口关,领样、核样、试验、数据整理、校核、结果处理等过程关,以及报告复核、签批、存档、发放、上报处理等出口关。

四、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一)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各地要通过网上核查检测机构、设备和人员等登记信息、实地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状况、组织检测机构能力比对和检测人员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并将分支机构检测能力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对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检测人员能力不满足要求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对性质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实施处罚,计入诚信信息并在网上公告;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分级上报至省住建厅作出撤回资质证书或撤销资质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工作,明确具体承担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测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见附件2),严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登记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是否按要求组织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是否人岗分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复核和签章,对不合格报告和发现的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是否按规定程序上传和上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有关标准要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进行通报,处置情况上报市住建委。涉及检测机构资质的,提出处理建议上报省住建厅。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关于“红顶中介”清理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力度,支持脱钩改制后的检测机构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将检查、巡查结果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实施检测机构分类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引导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查用表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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