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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建设工程监督站 2017-01-11 09:56:12

皖政办秘〔2016〕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国务院有关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精神,优化防雷行政许可,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落实

(一)气象部门不再实施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施工,由取得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交接工作。气象部门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一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相应的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二、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落实部门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二)落实企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防雷安全监管问责,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雷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将防雷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组织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防雷安全“双随机”检查制度等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防雷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防雷安全保障意识,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雷安全监管公共财政保障和投入机制。在国家防雷技术服务财政保障政策确定之前,由市县政府将本区域内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根据气象部门涉及公益性、公共安全防雷技术服务的具体业务量,视情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障防雷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履行。

(三)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内全面落实防雷行政许可和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要求,省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确保优化防雷行政许可任务全面完成,确保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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