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闽建办许函[2016]14号.rar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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