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357号)文件要求,经组织专家组对2015年10月26日之前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进行逐项、逐条梳理,提出评估结果和整合精简结论。现将继续有效的强制性条文(共17条),予以公告。
附件:保留的强制性条文.docx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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