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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01-12 13:32:38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含省外检测机构入闽备案)现场核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泉建综[2016]90号),受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工作程序,确保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站组织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1月9日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

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含省外检测机构入闽备案)现场核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泉建综[2016]90号)的要求,为确保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核查工作方案。

一、核查工作依据

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闽建建[2006]59号);

2.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审批[2007]44号);

3.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7]41号);

4. 《关于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建[2011]28号);

5.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含省外检测机构入闽备案)现场核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泉建综[2016]90号)。

二、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配置情况;

2. 与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联网情况;

3. 质量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流程及其时限、试样收样及其留置、检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编号规则、仪器管理、档案管理、检测不合格报告、标准规范收集发放回收等制度和相关检验作业指导书。

4. 检测能力:包括场所面积、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检定、检验环境、计量认证、检测人员检验能力等情况。

三、核查程序

1. 核查受理

检测机构应提交《现场核查申请报告》和从省住建厅网下载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等资料,《现场核查申请报告》应经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指定联络人及联系电话。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资料后应填写《检测机构资质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登记表》(详见附件1),在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查受理。

2. 核查工作安排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排相关人员担任领队,负责组成核查专家组和安排核查时间,并填写《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内部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2),经审批后,领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核查,将核查时间安排及核查要求通知被核查对象,尤其是人员到场的要求(详见附件3)。

3. 核查专家组组成

核查专家组由组长、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单项资质一般为2人,当检测机构申请多个检测专项资质时每增加一项专家增加1人。领队负责组织核查工作,专家协助组长进行核查,并根据组长分工安排负责相应核查具体工作。专家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中抽调,专家配备应考虑专业间的搭配且覆盖所要核查的全部专业,若泉州市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覆盖的专业应从省内同行业抽调专家。

4. 召开核查工作交底会

核查前领队召集核查专家及工作人员召开核查工作交底会,强调核查行为准则和职责及廉政要求,签署廉政承诺告知书(详见附件4)。

5. 现场核查工作

(1)召开现场核查首次会议

领队召集核查专家、被核查对象相关人员召开现场核查首次会议,介绍核查专家组成员,宣布核查内容、工作安排、分工等情况,确定现场核查试验项目,强调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告知核查廉政要求及投诉举报电话。

现场核查试验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1)覆盖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参数表加黑部分为试验项目,同时申报不同检测项目中参数相同的现场试验可以合并;2) 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参数表非加黑部分试验项目由核查专家组结合实际随机确定;3)确定的试验项目一般控制在1天内可以完成。

(2)现场核查

核查专家组根据核查内容组织核查,应对检测机构的人员配置情况(包括职称、岗位证、社保等)、联网情况、管理制度、检测能力(包括场所面积、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检定、检验环境、资质认定等)、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检测机构人员核查表》(详见附件5)、《检测机构联网情况核查表》(详见附件6)、《确认的检测能力范围及项目》(详见附件7,应详细列出所具备的检测能力的类别、项目和参数)、《核查情况确认表》(详见附件8)、《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9)、《检测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10)等材料。在核查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现场试验核查项目,属于人员比对或盲样核查的,除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外,还要观察操作人员的操作过程;属于演示试验核查的,应对操作演示进行跟踪。

2)未进行现场试验核查的项目,应按照产品或方法、技术标准进行审查,以确定检验仪器、配件配备是否齐全、正确及符合要求。

(3)召开现场核查末次会议

领队主持会议,由核查专家组向被核查对象反馈核查情况。

6. 核查结果

根据核查和整改情况,核查专家组初步确定核查结论,核查专家组对核查结论负责;核查专家组组长应将核查的相关资料报送领队。核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和“不符合”三种。

(1)核查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核查初步结论为“不符合”,核查专家组应向被核查对象发出《核查情况确认表》(详见附件8),其中的“初步意见”为:经现场核查,因存在上述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核查初步结论为“不符合”。

1)无质量管理制度;

2)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3)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未具备恒加载或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4)未与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联网;

5)不具备主要试验项目(指附件1黑体字部分)检测能力的(包括缺少主要仪器、多个现场操作与规范要求不符、多个试验无法完成或结果有严重偏差等情况);

6)经确认的检测机构某个检测专项检测子项目少于该检测专项的60%,该检测专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

7)现场核查时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相关注册人员无法到场,或企业试验室主任无法到场;

8)现场核查时检测机构到场的某个检测专项的检测人员少于等于4人,该检测专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

9)出现核查专家组认为核查结论应为“不符合”的其它情况。

(2)核查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核查初步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核查专家组应向被核查对象发出核查情况确认表(见附件6),其中的“初步意见”为:对上述问题,你单位应于**年**月**日前反馈(整改期限为15个工作日),逾期未反馈或反馈不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

1)次要试验项目(指附件1非黑体字部分)检测能力不健全的;

2)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较多试验表格信息不全的;

3)仪器未检定、校准或自校的;

4)检验环境、条件控制不符合要求的;

5)设备、标准物质或样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6)存在严重影响检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反馈原则上采取书面反馈,存在问题确实无法通过书面反馈证实整改情况的,核查专家组可事后现场复核整改情况或委托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核整改情况,现场复核仅针对确认表中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得另行增加。若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核查结论仍为“不符合”。

(3)未出现上述问题的,核查结论为“符合”。

7. 核查结果上报

现场核查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且整改符合后,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核查结果,并抄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1. 申报企业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安排好核查专家组核查期间的交通和食宿等事宜,遵守“八项规定”和当地相关规定标准要求,安排从简。

2. 核查专家组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核查专家的劳务费由核查组织单位承担。

3. 核查期间申报企业或核查专家违反廉政规定,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核查成果,核查结果视为“不合格”。专家违规将上报主管部门取消专家资格。

附件:

1. 检测机构资质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登记表

2. 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内部审批流程表

3. 检测机构资质现场核查须知

4. 廉政承诺告知书

5. 检测机构人员核查表

6. 检测机构联网情况核查表

7. 确认的检测能力范围及项目

8. 核查情况确认表

9. 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

10. 检测现场核查表

11. 检测机构资质试验室条件现场核查会议签到表

附表1-11(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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