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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余泥运输和扬尘防治管理的通知

来源:湛江建设信息网 2017-01-13 10:43:44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余泥管理和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建〔2016〕7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市区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余泥运输及扬尘防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晰职责,落实责任

(一)落实监管部门管理责任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及对各区的指导监督。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麻章区建设局、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

设施工地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有关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的组织责任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中,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措施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专项方案。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内容。建设工程施工中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

2.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开工前应结合周边环境和现场管理标准组织编制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专项方案,加大资金与人力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负责冲洗平台的维护,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确保泥浆不外溢,车辆不带泥上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周期内负责施工现场门前及左、右各50米内道路的卫生保洁工作。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渣土、垃圾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文明施工教育与管理工作。

3.渣土运输单位是渣土运输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的责任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专营,运输单位经营建筑垃圾运输需经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获取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市区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散体物料准运证.应当在承运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并做书面验收记录,配合和服从负责工地清洁保洁的施工企业的管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超载,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得出场。

4.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督责任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落实文明施工、余泥运输及扬尘防治措施

建筑工地须严格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9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5〕28号)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 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工地文明施工、余泥运输及扬尘防治工作。

三、加强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余泥运输及扬尘防治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工地文明施工、余泥运输及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对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开工条件核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由有管辖权的住建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三)施工单位挪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由有管辖权的住建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违反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管部门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经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约谈扬尘防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的;

2.同一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改正2次以上(含2次)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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