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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补充通知

来源: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01-24 09:20:00

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部管社团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建人专【2016】94号)要求,为做好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协会对个人会员开展免费的业务学习,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举办收费培训活动按规定一律报主管部门批准。

2.各地监理协会、注册管理机构、有关行业监理协会(委员会、分会)和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面向会员开展的继续教育,可将合格人员电子数据信息报我协会,网上打印学习证明。

3.用人企业、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应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培训,出具学习证明并加盖公章,对培训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地方监理协会、注册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监理协会(委员会、分会)不再对上述培训的成果进行审核。

此前我协会所发通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月17日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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