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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1-24 11:37:41

金建发〔2017〕18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3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一)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资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应资质从事我市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三)企业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到招标办补充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一)项目组人员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大小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是代理机构在册、入库备案人员。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服务。

三、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得对已开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管办和招标办认定查处。

(一)非本代理机构入库备案人员从事招标代理的,发现一次屏蔽代理机构三个月;发现两次屏蔽半年;发现三次清退出库。

(二)招标代理机构被投诉且情况属实、影响招投标活动的,相关部门收到投诉一次屏蔽代理机构三个月;两次屏蔽半年;三次清退出库。

(三)取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放弃中选资格的,放弃一次屏蔽代理机构三个月;放弃两次屏蔽半年;放弃三次清退出库。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转包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清退出库。

(五)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处理的,清退出库。

(六)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从发现之日起,禁止在我市境内从事招标代理相关工作。

金昌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