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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1-25 10:55:52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资函〔2016〕13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核查范围为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业绩,核查内容包括项目地址、中标时间、开竣工时间、中标价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二、今年11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部批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118号),对全省2016年已申请部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了业绩核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上述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进一步对所辖建筑业企业申报业绩进行复核,逐一到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核查指标,留存能反映工程特点的照片,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格式要求,重新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其中,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业绩,由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函至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负责进行核查,并在收到反馈结果后汇总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及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业绩核查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对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邹凌,0791-8622609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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