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9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应按照该新版定额要求合理确定设计周期。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和随意压缩工程设计周期,要充分保证设计质量。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制定合理的建筑设计周期,不断提高全市建筑设计水平。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版)的通知》(建质函〔2016〕29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