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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 2017-02-13 11:06: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

二、运行模式

根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9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郴编〔2016〕1号)精神,在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一委一办一中心”的运行模式,构建“决策、监督、执行”相互分离与制衡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运行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按照如下程序开展交易。

(一)受理项目单位申请,选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招标、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随机抽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时,须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在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项目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采取随机抽取、综合评估等方式选取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公管办组织市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工作成效作出评价,并由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录入信用库。

(二)核验进场条件。项目单位完成拟进场交易项目的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等交易前审批手续,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易中心签发《进场交易项目通知书》。

(三)受理登记。市交易中心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进场交易项目通知书》,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登记,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拟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四)审核交易文件。公共资源项目公告文件、交易文件编制完成,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信息公告、发售交易文件。

(五)公告信息发布及咨询。对进场交易项目,市交易中心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公告。需要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交易公告的,由项目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六)受理投标(竞买)报名。投标(竞买)人根据公告信息,统一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下载交易文件,通过电子化方式或者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七)收取服务费用和投标保证金。进场服务费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向市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代收代退,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资格审查。项目单位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国家、省、市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在市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依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

(九)抽取专家。项目单位向市公管办提出抽取专家书面申请,在市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下,由市交易中心会同项目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现场交易活动组织实施。现场交易活动在市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独立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1.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1)开标: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市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见证和服务。

(2)评标: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并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政府采购类项目

(1)开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市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见证和服务。

(2)评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并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3.土地(矿产)类使用权出让(转让)项目

(1)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开标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评标由市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拍卖。

(3)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挂牌交易。

(4)其它类土地(矿产)的出让(转让)交易项目由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4.产权交易类项目

(1)采取招标方式交易的,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交易中心进行见证和服务;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并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机构为主组织实施,市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监督指导、交易鉴证和相关服务。

(3)采取网络(电子)竞价方式交易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并对竞价结果进行鉴证。

(4)按有关规定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按相关规定管理。

(十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市交易中心在本级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果公告,需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示的,由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印发中标通知,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在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见证下,由市交易中心发放《进场交易结果证明书》,行政主管部门凭《进场交易结果证明书》审核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督促交易双方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

(十三)收取相关费用,退付投标保证金。中标(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未中标(竞得)人持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到市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四)保存交易资料。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出让、转让、采购)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复印,并签字确认,交由市交易中心保存备案。涉及到不动产交易的,按规定程序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五)整理记录诚信档案。市交易中心将交易活动中涉及的交易各方主体、代理中介服务机构、评标专家等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记入廉政诚信档案。

四、项目管理

为便于进场交易项目管理,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使用统一的编号,对所有项目进行编号管理。项目编号应符合如下规则:

(一)编号格式为:年(2013/2014)(+)项目类型(GC/CG/TD/KC/CQ/JC)(+)月(05/06)(+)区域(SX/BH/GX/JK/GY/ZX/YX/LW/YZ/JH/AR/RC/GD/SZ/WD)(+)序列号(四位数字)。

(二)项目类型中,代码对应关系为GC-工程、CG-采购、TD-土地、KC-矿产、CQ-产权、JC-进场交易。

(三)区域类别中,代码对应关系为:SX-苏仙区、BH-北湖区、GX-郴州高新区、JK-郴州经济开发区、GY-桂阳县、ZX-资兴市、YX-永兴县、LW-临武县、YZ-宜章县、JH-嘉禾县、AR-安仁县、RC-汝城县、GD-桂东县、SZ-市直单位、WD-外地。

五、附则

(一)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时,交易活动自动终止。

(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情况依照本规则执行。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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