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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2017-02-15 10:19:06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以及《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3〕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激励政策实施经验,对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市范围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其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委托外地绿色建筑评审机构组织完成的,应由外地绿色建筑评审机构向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并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根据外地评审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要求提供标识证书编号的申请,核验资质后,给予证书编号并完成有关备案工作。

三、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绿色建筑奖励申报时:

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的项目,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文件和核发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为依据。

外地评审机构评价完成的绿色建筑项目,以公告发文、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以及《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备案确认单》(附件2)为依据。

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加强管理。

附件:

1.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2.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备案确认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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