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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和严肃资质审批纪律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2-20 13:57:45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严明资质审批纪律,明确资质审批职责,确保资质审批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资质申报和审批弄虚作假,加强行业廉洁建设,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将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资质申报和审批事项

(一)公开资质申报流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单位受理的资质申报程序、内容、期限等在办公区域、受理场所、门户网站等媒介上予以公布。

(二)公开企业申报信息。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公众关注的申报信息,包括企业申报事项、工程业绩、办公场地、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信息要在门户网站和“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开审批过程信息。对资质审批过程的动态情况要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公开,包括企业资质申报受理情况、审批动态、审批意见和审批结果等信息,做到随时可查询。

二、严格规范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

(一)资质申报。企业在资质申报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依法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受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权限精简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藏建法〔2016〕92号)要求,取消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资质受理当中承担的所有初审环节,由企业直接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各级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即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资质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承担;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资质申请,要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载明受理事项、办结时限和查询方式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资质审查。各级资质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资质标准的有关要求,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存在问题的全部内容,告知后未按要求补正的在第二次受理时将不予接受;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问题,在第二次受理时不得作为审查要件。发现资质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公示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不予资质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受理时限。各级资质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作出资质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对资质延续的,企业要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资质许可部门要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审查责任。各级资质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核验、现场核实和审查等环节均应建立书面或电子记录档案,做到每个环节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对出具的审查结论负责。

三、改革创新资质审批方式

我厅将加快推进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的研发和上线运行工作,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上线试运行,借助计算机辅助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企业资质审批全过程留痕,落实审批责任。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方便企业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资质许可申请,减少甚至取消纸质材料申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利用电子审批系统计算机辅助功能,加强对企业资质审批和审批后的动态监管,解决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脱节的问题。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做好资质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的人员选配、软硬件配置、加强宣传等相关前期工作。

四、切实加大动态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资质受理部门的监管。我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一定数量的审批件,并重点检查被投诉审批机关和企业的资质许可情况,对未认真履职的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资质许可的,依法撤销相应资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加大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资质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企业资质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依法查处,依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与记录管理办法》(藏建管〔2009〕5号)给予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予以公布,在参与工程投标时按规定给予扣分。对在资质申请时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三)强化对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企业的业绩、人员和市场行为进行核查,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人证分离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期内,企业的主要人员和技术指标等未达到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降低或撤消其资质证书。

五、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资质审批机关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标准化工作体系,对所有资质审批要切实做到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许可,对所有告知性事项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进行审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不得提高或降低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增设审批环节,不得延长审批时限,要围绕“提质增效、服务企业”的工作思路,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忧。

(二)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企业要依照本通知和《关于禁止建设工程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和网络备案行为的通知》(藏建市管〔2015〕257号)要求依法申请企业资质,对资质受理和审查中遇到的不公正行为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或投诉。严禁通过社会中介或有关行政人员办理资质申报等相关事宜,以防上当受骗。

(三)精简资质考核指标。严格遵循国家“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的总体改革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探索和推进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相关改革措施,以市场为导向,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效益,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为抓手,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为核心,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引领,研究审批条件和资质考核指标,减少申报内容和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严防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以及利用社会中介搭车收费和中饱私囊行为。

投诉电话:0891-6812412(区纪委驻厅纪检组)

0891-6819039(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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