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粤建科〔201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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