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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淮南市建筑市“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淮南建设网 2017-02-22 09:51:02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6日

淮南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淮南”,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市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红黑名单”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依法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向社会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名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黑名单”的审定、公布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及我市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是否列入、移出“红黑名单”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企业获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企业荣誉;

(二)承接工程项目获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优良工程,舜耕杯、黄山杯、鲁班奖等;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观摩学习会议在企业或企业承接的本市工程项目上召开的。

在奖励或表彰决定正式生效后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或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四)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的;

(五)对违反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六)被认定为行贿犯罪的。

第六条 “红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列入“红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相关信息材料,由实施申报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列入“红黑名单”。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确认的“红黑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淮南网站和淮南建设网等网站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信息调整。列入“红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效期一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自动移出“红名单”,移出情况在原网站上予以公布。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且在列入“黑名单”后六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自动移出“黑名单”,移出情况在原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建筑各方主体,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申报、评优评先、资本金及各类保证金交纳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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