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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验收检查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2-22 11:27:28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区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完成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提升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标准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同时为实现预拌混凝土企业差别化管理提供依据,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验收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检查依据

依据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冀建材[2013]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的通知》(冀建材〔2014〕

2号),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沧建〔2015〕98号)、《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强化措施》(沧建〔2017〕3号)等文件规定内容进行验收检查,具体内容见“沧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全封闭)验收检查表”(附件1)。

二、验收检查安排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检查。沧州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验收检查由市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验收检查由当地县(市、区)局组负责组织,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局向市局报告验收检查结果,市局将对部分县(市、区)企业验收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验收检查。企业首先对照“沧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全封闭)验收检查表”进行自验自查,验收条件成熟后,向市局或县(市、区)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局或县(市、区)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验收检查,及时提出验收意见。

三、验收结果运用

(一)通过绿色生产验收的企业,可以在厂区出入口明显位置公示本企业通过绿色验收检查的情况,如“××公司通过××绿色生产(全封闭)验收”。

(二)通过绿色生产验收检查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上可实施差别化监管,具体由市、县局规定;在应对重污染天气采取措施上,实现差别化对待,具体执行市、县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规定。

(三)不搬迁企业2017年6月30日后未通过绿色生产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改。

四、验收动态管理

对通过绿色生产验收检查的企业绿色生产状态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内,在日常检查发现扬尘治理不到位问题累计3次以上(含3次)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1次不到位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同时,取消企业绿色生产状态认定,企业进行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绿色生产验收检查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绿色生产,是省、市要求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是企业转型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企业适应扬尘治理新常态的责任担当。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站在为自身谋发展、为社会尽责任、为职工保健康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绿色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观望、等待情绪,抓紧改造提升,尽快完善验收检查条件。各县(市、区)局要将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验收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安排部署。

(二)严格标准。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全面研究、掌握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验收检查标准,对照验收检查内容逐项自查完善,严禁应付、做假。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把关,严禁降低标准,把关不严,确保通过开展验收检查进一步提升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水平。

(三)加快推进。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明确改进提升任务内容,倒排工期,向市局或县(市、区)局提交验收工作计划或方案,每周向市局或县(市、区)局报送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局要加强督导和服务,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生产验收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局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月28日前报市住建局质安科。

市局联系人:张文程;联系电话:8698179

附件:沧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全封闭)验收检查表.doc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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