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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招标项目终止招标、延期开标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02-24 10:15:37

珠建招通[2011]1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办理招标项目终止招标、延期开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已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出公告的,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后,向交易中心申请发出终止招标公告。

交易中心受理后发出终止招标公告,即日起办理退还相关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事宜,并停止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场内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二、已终止招标的招标项目需要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到招标办重新办理招标备案事宜,再到交易中心按新项目流程办理招标公告发布等事宜。

三、招标人不得以暂停开标的方式申请中止招标,确有需要的,按终止招标或延期开标的程序办理。

四、在招标项目发出公告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延期开标,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标的,招标人应向交易中心申请延期开标,书面说明延期的理由和顺延的时间(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交易中心受理后按规定重新安排开标时间和场地,并发出招标项目延期开标公告。

招标人申请延期开标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按终止招标程序办理。

五、对申请延期开标的招标项目,交易中心因场地限制无法按招标人申请顺延的时间安排开标的,可以根据场地情况在顺延时间的基础上往后安排开标时间、轮候落实场地,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六、在招标项目发出公告后,招标人需延长报名时间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书面说明延长报名的理由(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交易中心受理后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报名时间。

招标项目延长报名时间影响到正常开标的,按延期开标程序办理。

七、对办理终止招标或延期开标的招标项目,交易中心在终止招标公告或延期开标公告发出当天,报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备案,其中延期开标的招标项目附新的议程安排表。

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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